決算法 第25條 法規:決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三章 決算之審核 第25條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決算經審定後,應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並以副本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該管上級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