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 第21條 法規:決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二章 決算之編造 第21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