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 第20條 法規:決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二章 決算之編造 第20條 各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前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