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 第14條 法規:決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二章 決算之編造 第14條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