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國發會、科技部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予以檢討容納,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前項檢討審議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