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國發會及科技部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重要社會發展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總處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四、行政院相關業務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五、國發會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資通訊應用計畫(含電腦設置),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六、工程會應就公共工程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
七、科技部應就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八、行政院核定汰購管理用車輛計畫、派員出國計畫、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時,應副知主計總處。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
- 第5條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
- 第6條各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
- 第7條各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固定資產建設改良…
- 第8條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
- 第9條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
- 第11條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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