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20條 各級地方政府所屬公共造產或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其所需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由各該公共造產或事業本盈虧自負原則自行籌措支應,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