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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復建工程核定之內容及經費進行調整時,應在行政院核定總經費範圍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於行政院規定期限內函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逾期不予受理:一、原未提報之新增工程案件或經審議小組成員抽查後刪除之工程案件,不得予以納入。
二、經審議小組成員抽查已核定之工程案件,其經費及工程內容,非報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
三、未經審議小組成員抽查之工程案件,其經費可依實際執行需要進行調整。
但其中如有涉及工程內容之調整時,應加註原因,並報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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