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18條 行政院於核定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撥補經費前,得視其實際需求及資金運用情形,就其所需經費,先行撥付部分款項或提前撥付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嗣後再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獲撥補經費予以扣抵,或由已核定尚未撥付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予以扣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