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撥補之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為財源,如有不敷,以中央政府編列之災害準備金或另籌財源支應。
前項核定之撥補經費,依下列原則辦理撥款作業:
一、核定撥補之災害救助及緊急搶救等經費,應於核定後一次撥付。
二、核定撥補之復建經費,除先行撥付百分之三十外,其餘款項應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完成發包後,再依發包金額大小,就未撥足部分予以一次撥付或視工程實際進度核實撥付。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17條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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