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1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第八條第一項核定之各項復建工程,如因災情擴大等原因,致須在核定之災害復建工程經費外追加撥補經費者,應報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後,由該會將審查結果逕復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