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第4條 法規: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第4條 主計官權責如下:一、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及主計人事法規之研議。二、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與主計人事制度、方案之規劃及審議。三、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學術性文件及專案研究之審議。四、出席主計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五、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