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本處置主計長一人,特任,綜理本處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主計長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十四職等,輔助主計長處理處務。
- 第10條本處置主計官七人至九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局長四人,由主計官兼任;主任祕書一人,司長一人,副局長四人,職位均列第一…
- 第11條本處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一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一一職等,依法辦理全國主計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
- 第12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
- 第13條本處設主計會議,由主計長、副主計長及主計官組織之。主計長為主席,主計長缺席時由副主計長代理之。各局、司、處、室主管人員及…
- 第14條主計會議之職權如左:一、關於各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任免之審定事項。二、關於歲計、會計、統計法規、方案及制度設計之…
- 第16條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 第17條本處設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第18條全國各級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 第19條主計長得調用各機關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員。
- 第20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與職系說明書,就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文書、事務管理、…
- 第21條本處處務規程以處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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