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母法 第16條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應依法分發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轉分發。但關於各種事業人員特種考試或其他各類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授權該事業主管機關主計機構或各一級主計機構辦理轉分發,並應副知中央主計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