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法規: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條例所稱主計人員,指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人員。主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中央主計機關之主計官及各機關綜理歲計、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人員為主辦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計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