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9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學前及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幼兒園,應保障學童以客語作為學習及教學語言之權利,並積極進用客語師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