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4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應保障居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當地通行之客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