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15條 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同時為原住民族地區者,如遇通行語實施之爭議,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情形先行處理,如不能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解決,如不能解決,由本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商決定;必要時,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