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12條 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之各級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公共服務,應由具客語能力者為之或提供口譯服務。前項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各類型活動,應使用客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