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10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客家文字書寫公文書、設置客語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