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8條 法規:客家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8條 政府應積極鼓勵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且屬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政府應考量轄內客家族群意願,保障客家族群語言文化之自主發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