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17條 法規:客家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17條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之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政府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