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14條 法規:客家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14條 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辦理前項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