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11條 法規:客家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11條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完善客語資料庫等,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及人才培育;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前項客語認證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