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9條 法規: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9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董事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送本會備查。常務董事或監察人為履行職權,而另有召開會議者,其會議紀錄,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