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訂定薪資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核准;薪資基準變更時,亦同。薪資基準之上限如下: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待遇為限。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本會主委待遇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待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