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4條 法規: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4條 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進行投資時,其項目及額度如下:一、項目:以新臺幣保本型金融商品為限。二、額度:以法人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