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法規: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3條 財團法人設立時,本法第九條所稱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現金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