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4條 法規: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14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會核准;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