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4條 法規: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第24條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