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3條 法規: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第23條 本基金會應每年邀集相關廣電團體、公民團體、媒體監督團體、學者及專家,就本基金會發展規劃與公共資源運用等事項,舉辦公聽會或諮詢座談會等,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說明,並送立法院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