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法規:客家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院長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