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第4條 法規: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第4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多元化進用客家文化專業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客家文化人才培育、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客家文物典藏、客家文化推廣等相關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三十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