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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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