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第2條 法規: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所轄各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各園區)之興建、營運、管理及發展企劃。二、客家文化學術研發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三、各園區區域資源整合發展之推動。四、各園區長期經營發展之研擬、研考及績效評核。五、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之執行。六、客家文物之典藏、保存及維護。七、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發展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