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第6條 法規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