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法規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法規會委員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法規會。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