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法規: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第5條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至五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法規會業務。前項人員,由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