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第3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劃定資源治理區域前,應將計畫目的、範圍、經營管理及與當地共管事項等計畫內容,於治理區域內鄉(鎮、市)公告閱覽及舉行公聽會,並經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後,始得劃定資源治理區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當地縣(市)政府舉行前項之公聽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