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劃定資源治理區域前,應將計畫目的、範圍、經營管理及與當地共管事項等計畫內容,於治理區域內鄉(鎮、市)公告閱覽及舉行公聽會,並經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後,始得劃定資源治理區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當地縣(市)政府舉行前項之公聽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