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第5條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申請技術輔導或經費補助:一、溫泉量及水質測量。二、溫泉區土地規劃。三、取用設備及管線設備。四、擬具溫泉開發計畫書、溫泉地質報告書及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五、以溫泉作為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或其他目的之使用。前項技術輔導,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