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第4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在原住民族地區辦理溫泉資源調查及評估其經營可行性,並輔導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