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法規: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第6條 本基金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民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原民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