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21條 法規: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第四章 審查 第21條 主管機關於審議智慧創作申請案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一、至指定地點說明。二、為必要之實作、補送模型或樣品。實作得以媒體紀錄形式為之。三、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實地勘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