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6條 法規: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第16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一、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二、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三、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前項之使用,應註明其出處。但依使用之目的及方法,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