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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一、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二、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三、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前項之使用,應註明其出處。
但依使用之目的及方法,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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