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共同基金應用於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之下列用途:一、傳統文化保存及推廣。二、文化出版品之發行。三、文化網站之建置及傳播。四、文化及教育機構或團體之補助。五、辦理就學獎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六、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經營相關事業之贊助及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培育、協助創業或獎助。七、維護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訴訟或其他法律費用之支出。八、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