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僱用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第5條 前條機關(構)、得標廠商及非義務廠商進用人數之計算,應自投保日起,連續進用原住民族逾九十日且仍在保,其基準日截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