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第3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通知符合第四條獎勵基準之機關(構)及得標廠商予以獎勵。非義務廠商,應於本會公告指定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方式申請獎勵,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一、申請表。二、進用原住民族名冊。三、本會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