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6條 法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相關法規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比例進用原則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本法涉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派人員辦理原住民工作權益相關事宜。前項人員,應優先進用原住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